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220號
TCDV,113,司促,17220,20240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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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20號
債 權 人 朱良文
債 務 人 朱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債權人針對債務人請求自民國106
年2月3日起至113年6月15日止之利息部分,因約定清償期日
不負遲延責任,無從准許,民法第229條定有明文規定,
請求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負遲延利息之部分,因約定清償期日後也僅於法
定利率範圍內負遲延責任,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法定利
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五,故針對遲延利息逾法定利率部分之聲
請依前開說明,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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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