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220號
債 權 人 朱良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朱良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借款之金額為何?。
㈡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㈢確認原因事實關於利息起算日與請求利率之記載是否有誤?
與請求標的聲明不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