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124號
TCDV,113,司促,17124,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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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4號
債 權 人 張哲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栢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清償期日為民國111年7月7日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㈡提出具有債權人簽章及借款日期之借款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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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