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124號債 權 人 張哲鴻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莊栢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清償期日為民國111年7月7日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 ㈡提出具有債權人簽章及借款日期之借款契約書影本。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