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105號
TCDV,113,司促,17105,2024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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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05號
債 權 人 劉益彰
債 務 人 吳秉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參萬捌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
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
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
額預定性違約金。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38,000元部
分屬違約金,經本院裁定命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
據為何,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6月21日具狀補正,惟未就違
約金性質及請求利息依據為釋明,則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
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
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
損害。是以債權人就違約金新臺幣38,000元部分再行請求加
計法定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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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