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100號債 權 人 龍邦綠園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孫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月芬、詹素貞、黃嘉卿、黃靖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詹月芬、詹素貞、黃嘉卿、黃靖瑋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4人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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