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7100號
TCDV,113,司促,17100,2024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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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7100號
債 權 人 龍邦綠園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孫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月芬詹素貞黃嘉卿黃靖瑋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詹月芬詹素貞黃嘉卿黃靖瑋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4人積欠管理費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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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