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892號
TCDV,113,司促,16892,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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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89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林劉秋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6年1月17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函合併許可,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銀行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依法消滅之公
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合
先敘明。
㈡爰相對人於民國93年4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70,000元
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
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
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
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
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
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
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銀
行法第47之1條修正: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
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
,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
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查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000元整不為
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給付利息,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
上開之延滯利息。茲為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
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一、金管會函。二、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三、催收系統放款帳戶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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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