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744號
TCDV,113,司促,16744,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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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44號
債 權 人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林世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案號為「113年富士康桃處字第000000000號」之記載
是否有誤?
㈡確認債權人公司名稱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事
業處」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
出與債權人公司名稱相符之印文。
㈢確認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許
乃文」之記載是否有誤?請具狀列債務人原阜揚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原阜揚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㈣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36,110元之計算式。
㈤確認請求利息依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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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士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