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737號
TCDV,113,司促,16737,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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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7號
債 權 人 何青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秀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具體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㈡提出釋明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㈢陳報請求金額3,563,040元之計算式。
㈣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民法第207條利息不得滾入原
本再生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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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