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724號
TCDV,113,司促,16724,2024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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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2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黃崇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㈡緣相對人黃崇輝於民國93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2086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
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
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
,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
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
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
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
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
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
20.00%計付。
㈢上開借款相對人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8619元整,及自民國
99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約定事項
第十條第1項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
,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
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
,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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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