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715號
TCDV,113,司促,16715,2024061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蔡陳英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聲請人業於民國107年1月1日全部概括承受原債權人大眾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切營業、資產及負債,並已依金
融機構合併法第14條第3項規定辦理公告在案,是故本案
債權業已合法移轉予聲請人在案,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蔡陳英嬌」前於民國(下同)94年5月26日向聲請人
訂約借款現金卡額度,於初次核准額度內循環動用,借款
期間原訂自前開訂約日起算一年,惟借款期間屆滿時,如
債務人於借款期間屆滿前為不續約之書面通知,並經聲請
人依規定審核同意調高額度者,本貸款視為以同一內容續
予展期一年並可調升使用額度(本件最終可動用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3萬元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
嗣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
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債
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
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
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債務
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
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
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
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機動年息利率15%計
付,此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之書面契約為憑。
㈢惟債務人自101年4月14日起即未依約還本繳息,目前尚有
本金7591元整及其應計利息等金錢債務未為清償且依約借
款已全部到期,迭經聲請人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
屬非是,依法債務人應負完全給付責任。聲請人茲為免判
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聲請人概括承受大眾銀行登記函、現金卡申請書及其
約定事項、繳息明細等影本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