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7號
債 權 人 甲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百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錦森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債務人錦
森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
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向債權人購買預拌混凝土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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