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6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奕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合意管轄於同法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支付命令 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6條及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陳奕寰聲請發支付命令,依卷附附條件 買賣分期付款契約書影本,雖有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惟 依首揭規定,仍應由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專屬管轄,債 務人陳奕寰之戶籍設於南投縣名間鄉,且已自台中市東區大 振街之址遷離,有個人戶籍資料、遷徙紀錄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查本件債權人僅依據卷附附條件買賣分期付款契約書第 五條之規定主張以合意本院管轄之約定聲請發支付命令,於 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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