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400號
TCDV,113,司促,16400,2024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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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400號
債 權 人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保稽查大隊

法定代理人 顏伶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圯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究為何?(因請求標的請求金額、訴訟標
的金額記載為新臺幣「5,547元」,惟請求原因事實記載
債務人應負擔「5,017元」),並陳報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㈣提出依7:3肇責比例計算賠償金額之相關釋明資料。
㈤提出顏伶珍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㈥提出債務人陳圯蠙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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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