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羅靖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參仟玖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
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二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二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
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
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
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
辦。因此債權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債權人營業處所開
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平台,
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
分,係利用債權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債務
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羅靖蕙透過債權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
辦信用貸款,債權人於112年08月02日撥付信用貸款80萬
元整予債務人羅靖蕙,貸款期間2年,貸款利率係依債權
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2.83%機動計息
按月計付【現為4.41%】(證二、三)。上開借款自債權
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
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
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
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
條)(證四)。
㈢依借款之還款明細,債務人原確實依約繳付每月應還之月
付金(證五),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
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
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
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債權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
簽名之文件,惟從債權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
務人確有向債權人借貸之事實存在,債權人實已詳盡舉
證之責。
㈤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03月02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
貸款約定書之約定,債權人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之債
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
餘欠款573,914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
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線上成立契約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