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238號
TCDV,113,司促,16238,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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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38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胡文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鴻文、陳惠婷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臺中市太平區農會之法定代理人為「胡文達
抑或「林章吉」?因聲請人記載與印文不符,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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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