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2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周肇華即伍愛蓮之繼承人
周肇中即伍愛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伍愛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肆拾捌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萬壹
仟肆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⑵新
臺幣貳萬參仟壹佰肆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
日起,⑶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
十一日起,⑷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貳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七點零
四⑵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⑶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四⑷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伍愛蓮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