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6051號
TCDV,113,司促,16051,202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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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陳鑫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麗清林惠彬之繼承人、林仲南即林
惠彬之繼承人、林仲洋林惠彬之繼承人、林仲泰林惠彬之繼
承人、林雅蓮林慧彬之繼承人、林雅蓉林惠彬之繼承人、林
雅蘭林惠彬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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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