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6038號
債 權 人 聖旺重車保修廠
法定代理人 温玉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夢想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夢想通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 求之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9日通知限期命債權 人於5日內補正清償期屆至及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年6月4日 之證明資料,如未定清償期,應提出催告送達債務人之證明 文件,惟債權人於民國113年6月21日之陳報狀仍未補約定清 償期或已向債務人催告之證明文件,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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