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5663號
聲 請 人 黃家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鈞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2紙現實提示日期為何?
㈡確認事實理由及裁定事項聲明所載票號「WG108940」之本
票是否有誤?若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事實理由中所載本票2紙到期日均為104年11月25日是
否有誤?(與所附證物到期日不符)
㈣確認2紙本票利息起算日是否均自104年11月25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