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9號
債 權 人 陳怡米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鍵澤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錦源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佳華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雅玲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文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
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
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
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文彬發給支付命令,惟因提出2
張2萬元本票金額改寫為無效票據,復未能提出其他釋明
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補正,此項裁定已
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
補正,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
該部分之債權釋明不足聲請難認為合法,依上開規定,應
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