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8號
債 權 人 陳怡米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鍵澤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錦源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佳華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雅玲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民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提出被繼承人林清池之除戶戶籍謄本
正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被繼承人林清池之繼承人有無向戶
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提出債務人借款5萬元、6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
、支票或匯款收據影本。)(查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
0000之二張本票無發票人劉民智簽名或蓋章,屬無效票據
。)
㈣提出債務人劉民智(住○○市○○區○○○街0○0號)最新戶籍謄本
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