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
債 權 人 陳怡米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鍵澤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錦源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佳華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雅玲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明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明耀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命債權人 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