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7號
債 權 人 陳怡米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鍵澤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錦源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佳華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雅玲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明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張明耀(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台端所提本票影本之身分證記載
非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