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債 權 人 陳怡米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鍵澤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錦源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佳華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雅玲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蔡春盛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票據號碼CH445800之本票
並無發票人蔡春盛之簽名或蓋章,債權人亦未提出釋明資
料以釋明兩造間有新台幣10,000元之債權債務關係,依上
開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