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545號
TCDV,113,司促,15545,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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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5號
債 權 人 陳怡米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鍵澤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錦源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佳華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雅玲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玄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債權人林清池繼承相關資料
①債權人林清池繼承系統表。
②債權人林清池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③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④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㈢補正債務人借款新臺幣參萬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因該紙
本票未載發票年月日為無效票)。
㈣補正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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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