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4號
債 權 人 陳怡米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鍵澤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錦源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佳華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雅玲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簡瑞發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113年6月6日送達 於債權人陳怡米、民國113年6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林鍵澤、 民國113年6月7日送達於債權人林錦源、民國113年6月6日送 達於債權人林佳華、民國113年6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林雅玲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等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