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3號債 權 人 陳怡米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鍵澤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錦源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佳華即林清池之繼承人 林雅玲即林清池之繼承人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丁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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