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539號
TCDV,113,司促,15539,2024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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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39號
債 權 人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鎮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致蓁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公司印文。
㈢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㈣陳報債務人之負責人為何?
㈤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暨提出
其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㈥陳報樓梯扶手工程金額為何?
㈦提出承攬工程契約影本。
㈧提出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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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揚扶手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