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321號
TCDV,113,司促,15321,2024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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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321號
債 權 人 陳宜暘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盛龍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 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 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賴盛龍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 務人現籍設於臺中○○○○○○○○○,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 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 ,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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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