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5003號
TCDV,113,司促,15003,2024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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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003號
債 權 人 喬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雅心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世家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 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 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 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 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 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 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 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 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狀內並未提出相 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確認債 務人名稱,及補正陳報催告債務人給付貨款期限屆滿之日期 為何?惟依民國113年6月7日所提出之陳報狀並無法釋明契約 主體為相對人世家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依前開說明,本件 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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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家新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喬堡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