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45號
債 權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吳鶴鵬、
吳伊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相對人吳鶴鵬已於聲請前死亡,欠缺當事人能力而無從准許
,如欲改對其繼承人聲請,請具狀改列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
。
㈡請明確表明對各債務人請求之金額及連帶與否(113年5月31日
補正狀二請求吳鶴鵬、吳伊敏連帶給付,補正狀三不請求豐
鵬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則是否不對債務人豐鵬
商標膠帶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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