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4471號
TCDV,113,司促,14471,202406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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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71號
債 權 人 徐福源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華芹即毛建宸之繼承人、毛怡文即毛建
宸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毛建宸借款逾期未清償,請 求其陳華芹即毛建宸之繼承人、毛怡文毛建宸之繼承人應 負清償責任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查被繼承人毛建宸之 繼承人陳華芹、毛怡文於繼承事實發生後皆已向本院陳報拋 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是被繼承人毛建宸查無繼 承人,亦未選任遺產管理人,本件債權人之聲請即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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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