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9號
債 權 人 賴宜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 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 付命令,惟債權人未表明之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又未提 出相關合於請求原因事實之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提出之7 張支票均得向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之法律依 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㈠請具狀列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為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㈡ 提出票號DA0000000、DA0000000○張支票正本(因二張支票 皆有受款人「重銧科技有限公司」,與債權人「賴宜汛」不 相符。)。㈢確認對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金 額為「新臺幣3,202,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其中票 號DA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為「李存耀」,非債務人聯立鑫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開立。)。㈣提出票號DA0000000、DA00 00000○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㈤確認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13 年2月5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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