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3565號
TCDV,113,司促,13565,2024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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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5號
債 權 人 南投縣名間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翰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中元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5月20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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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