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3年度,14號
TCDV,113,司,14,2024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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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
訴訟代理人 魏郁珊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萬象門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聲請選任清算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萬象門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所得稅 法第71條第1項前段及第102條之2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5 月31日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暨110年度未分配 盈餘申報,相對人業經臺中市政府命令解散,且為1人股東 (董事)之有限公司,尚無其他董事及經理人,唯一股東兼 董事邱鎮斌已於112年9月18日死亡,致辦理滯報通知書無法 送達,又其法定繼承人均已向本院家事庭聲請拋棄繼承,爰 基於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算人,建請選派 委託記帳業者駱白珠或邱鎮斌四哥邱鎮洲擔任萬象門之清算 人為宜,若前揭建議人選無意願擔任時,以記帳士、會計師 或律師為人選等語。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 司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 關之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 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 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1人行之;不能依第79 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 算人,公司法第113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公司負擔,非訟事 件法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 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第26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利害關係人依公司法第322條第2 項規定聲請選派清算人時,法院如認利害關係人即聲請人有 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應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 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而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示「費用」應解為包括法院酌定選 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在內;是項報酬固應由公司負擔,惟公



司如已無財產可供給付清算人報酬,法院於選派該公司之清 算人後,因清算人未預收報酬即無法進行清算事務,此時亦 應命聲請人墊繳清算人報酬,倘聲請人不願意墊繳,先前所 為選派程序即無從執行,則法院自得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解散,唯一股東清兼董事邱鎮斌已於112 年9月18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等情,業據提 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臺中市政府112年9月 5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961500號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死亡登記申請書資料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欠稅人存款 資料查詢情形表、本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120號公告、家事 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本院113年1月2日中院平 家合112年度司繼5120字第1122000273號函、財政部中區國 稅局臺中分局112年12月22日中區國稅臺中營所字第1120163 184號函、家庭成員(三等親)資料查詢清單等。而聲請人 為稅捐稽徵機關,依法執行稅捐稽徵,其主張辦理滯報通知 書無應受送達人可為送達,亦據其提出滯報通知書及送達證 書為證,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清 算人,於法即屬有據。
 ㈡聲請人雖以曾受託處理相對人帳務之駱白珠記帳士、相對人 代表人邱鎮斌之兄邱鎮洲等2人,對於相對人是否仍有債權 債務存在應較為熟稔、瞭解或掌握,乃建請本院從中選任駱 白珠、邱鎮洲1人為相對人之清算人,若建議人選無意願, 請本院選派適當人選云云,然駱白珠、邱鎮洲並無意願擔任 相對人之清算人,有駱白珠於113年3月22日之回函、邱鎮洲 於113年3月26日之回函在卷可稽。另本院函請臺中律師公會 、會計師公會推薦願意擔任清算人之律師,會計師公會未予 回覆,律師公會推薦之名冊檢送到院後,本院業於113年4月 1日函請聲請人確認名冊中有無志願者,惟聲請人迄今尚未 回覆,堪認無人有意願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
 ㈢又查,相對人名下並無所得及財產,足認相對人已無財產給 付清算人報酬,應有由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之必要。惟聲 請人於聲請狀中業已表示:因本局執行事務所需預算為全國 人民納稅所得,應避免以全民資源負擔個人私務之支出,俾 符社會公平原則,是以聲請人亦無法墊付清算人之報酬等語 ,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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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象門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