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89號
TCDV,113,勞執,89,202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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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89號
聲 請 人 江嘉
相 對 人 祥大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性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4月17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045B188)調解結果,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5,844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差額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下同)113年4月17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 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 對人迄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5,8 44元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 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 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三、經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社團法 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於113年4月17日調解成立,相 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工資25,844元,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 容履行其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委託 社團法人臺中市(縣)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 號:1045B188)、存摺內頁影本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 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之金錢給付義務。茲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該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 執行,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第21 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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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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