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404號
TCDV,112,訴,404,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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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乙彥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 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 告 黃麗卿
訴訟代理人 李新營
被 告 施定
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
被 告 邱吳麗那
訴訟代理人 邱垂珍
被 告 三勇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益
訴訟代理人 張金庭
被 告 劉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明冀
被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 告 吳佩玉

吳慈慧
姜成遂
黃寳蓮
葉國熢
劉美華
陳勸
林妙玲(兼林茂柏之承受訴訟人)

黎聚娟
陳蔡美珠
何盛榕
陳溪河
廖素足
羅國明
黃雅雄
楊美華
黃永終
林妤柔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陳雪娥

李何清談
吳世珍
丁愛真

楊梅芳
陳月里


張純娟

陳色綢
賴鈴珠

鄭玉蘭

劉秀琍
林賴桂梅
賴寶珠


張玉英
吳采融
黃智惠 (原名:楊黃智惠)


呂鏞石
楊信基
白玉


林月嫦

王智卿

侯豐男
謝淑芬
徐振昇
劉惠貞
黃秀真


何淑貎
王梅
指定送達處所:○○縣○○鄉○○村○街00號
廖素香
胡紹荃
楊惠玫
謝崑永
洪賴純


賴張金美

劉美珠
蔡宗璋

蔡宗儒

廖香惠
陳惠貞
蕭阿妙
吳麗芸


林惠君

劉臂慧

張庭菘
張傳錫
張朝欽
陳品綸 (原名:陳易昀

郭嘉慶


林純美(即林茂柏之承受訴訟人)

林妙芬(即林茂柏之承受訴訟人)

林妙音(即林茂柏之承受訴訟人)

受 告知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受 告知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受 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受 告知人 李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純美、林妙音林妙芬林妙玲應就被繼承人林茂柏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
附表二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
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
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茂柏
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其繼承人為林純美、林妙音
林妙芬林妙玲,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599-611頁),則原告於
民國112年7月21日具狀聲明由林純美、林妙音林妙芬、林
妙玲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587頁),並經合法送達在案
(見送達證書卷第199-205頁),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
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 示(見本院卷一第23頁)嗣於訴狀送達後,追加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見本院卷二第585頁)。核其追加聲明前、後所 主張之事實,均係基於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 分稱系爭土地、系爭建物,合稱系爭房地)所生請求,基礎 事實應屬同一,與法無違,應予准許。
三、除被告葉國熢、陳蔡美珠陳溪河施定松、楊美華、丁愛 真、陳色綢、邱吳麗那、侯豐男劉惠貞、三勇佳企業有限 公司、劉淑珍、廖香惠張朝欽外之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 例如附表二所示。茲因兩造就系爭房地分割方法無法達成協 議,且系爭建物為公寓大廈內之區分所有建物,如以原物分 配,顯有困難,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第2 款規定,請求變價分割系爭房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2項所示。
二、被告答辯:
 ㈠被告葉國熢、丁愛真陳色綢、劉淑珍、廖香惠部分:同意 變價分割系爭房地,但希望以市價變價分割。
 ㈡被告陳蔡美珠陳溪河部分:沒有意見。
 ㈢被告施定松部分:不同意變價分割系爭房地。 ㈣被告楊美華、邱吳麗那、侯豐男劉惠貞、三勇佳企業有限 公司、張朝欽部分:同意變價分割系爭房地。
 ㈤被告吳佩玉吳世珍楊梅芳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 前到場陳述略以:同意變價分割系爭房地。
 ㈥被告黃麗卿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陳述略以: 不同意變價分割系爭房地。
 ㈦被告謝淑芬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陳述略以: 不同意變價分割系爭房地,但如變價分割,希望以市價變價 分割。
 ㈧被告蕭阿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到場陳述略以: 同意變價分割系爭房地,但希望以市價變價分割。 ㈨被告劉美華黃永終呂鏞石黃秀真劉美珠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提書狀意旨略以:同意變價分割系爭房 地。
 ㈩被告劉秀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提書狀意旨略以 :本件為原告個人債務問題。
 被告王梅、郭嘉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前提書狀意



旨略以:不同意分割系爭房地。
 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 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而分 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 原物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 配於各共有人,或兼採原物分配及變價分配,民法第823條 第1項、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 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 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本其自由 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兩造之應 有部分各如附表二所示乙情,有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土地 登記第三類謄本在卷足參(見本院卷二第25-415頁),亦為 兩造所不爭執。而部分被告不同意變價分割,足見兩造顯不 能就分割達成協議。兩造既為系爭房地之共有人,且無法就 分割達成協議,系爭不動產依物之使用目的並無不能分割之 情形,兩造亦未訂定不分割之期限,復查無何法令之限制, 則揆諸前揭規定,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不動產,核屬有據 。
 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 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性 質上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基此,倘 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死亡之情事時,依前開規定,於該死 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畢繼承登記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但 為求訴訟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 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 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 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832號 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房地原共有人林茂柏已於起訴 後死亡,林茂柏之繼承人林純美、林妙音林妙芬林妙玲 迄未就林茂柏所有系爭房地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應有部分辦 理繼承登記,有系爭房地登記謄本、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 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5、97、 205、319、599-611頁),是原告請求林純美、林妙音、林 妙芬林妙玲就被繼承人林茂柏所遺系爭房地如附表二編號 2所示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



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㈢次按分割共有物雖以原物分割為原則,惟究以原物分割或變 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 、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 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17 92號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05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 院於裁判分割時,得將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原物分配顯 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所謂原 物分配有困難,係指共有物性質上不能以原物分配或以原物 分配有困難之情形,例如共有物本身無法為原物分割,或雖 非不能分割,然分割後將顯然減損其價值或難以為通常使用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要旨參照)。而共有 物之分割,無論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均應按應有部分之比 例分配於各共有人,以謀分割方法之公平均衡。參照系爭房 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知系爭建物為區分所有建物, 主要用途為辦公室、商場,登記專用部分一層含陽台之面積 為1728.73平方公尺(計算式:1625.58+103.15=1728.73), 系爭建物之主要建材為鋼骨鋼筋混凝土造,總樓層數為22層 ,是依系爭建物之態樣,倘以原物分割,如單獨將系爭建物 內部分空間、衛浴廁所、陽台劃分為特定共有人使用,其他 人對於系爭房地之使用收益權能將大幅減損;況各共有人分 得之部分均有出入之需求,勢必須劃出共同使用之門廳或走 道空間,並就該空間維持共有、約定使用或其他方式之法律 關係,不僅減少各共有人得有效利用之空間,且徒增法律關 係之複雜化、減損共有物之經濟價值。準此,系爭房地並不 適於原物分割,至為明確。
 ㈣而原告主張採行變價分割方式,在自由市場競爭之情形下, 將使系爭房地之市場價值極大化,對於共有人而言,顯較為 有利,且日後是否交由法院拍賣,僅為執行方式之一,如兩 造得以合意協調交付他人出售,亦無不可。又兩造如認有購 買系爭房地全部之必要,亦可於後續變價拍賣之程序中,行 使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承購之。基上,本院審酌 系爭房地為區分所有建物及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兩造之利 益及意願等一切情狀,認系爭房地之分割方法,以變價後價 金按兩造如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較為妥適。綜上,本 院審酌兩造之意見,並考量系爭房地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 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一切情形,認系爭房地之分割方法應 以變價分割之方式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規定, 請求分割系爭房地,為有理由,而系爭房地之分割方式,應



以變價分割即變賣系爭房地,將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 示之比例分配取得為宜,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五、又因共有物分割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 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 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共有 物之協議,原告始提起本件訴訟,且法院決定共有物分割之 方法時,應斟酌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尚 不因何造起訴有所不同,兩造亦因本件訴訟而各蒙其利,故 本件原告訴請裁判分割系爭房地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 應由兩造負擔,始符公平,是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系爭 房地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 據,經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李宜娟                  法 官 黃崧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附表一: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區 ○○ 158-76 1072 如附表二 2 臺中市 ○區 ○○ 158-119 634 如附表二 3 臺中市 ○區 ○○ 158-120 702 如附表二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層次及層次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 4399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22層 三層: 1625.58 陽台: 103.15 如附表二 臺中市○區○○路0000號3樓 備考 共有部分:○○段○○建號建物,面積6108.7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956 附表二:
訴訟標的: ㈠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建物 ㈡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標的㈠ 訴訟標的㈡ 1 吳佩玉 100000分之1215 100000分之82 2 林茂柏(繼承人為林純美、林妙音林妙芬林妙玲) 100000分之1350 100000分之1013 3 吳慈慧 100000分之1350 100000分之98 4 姜成遂 100000分之858 100000分之58 5 黃寳蓮 100000分之2449 100000分之166 6 葉國熢 100000分之818 100000分之55 7 劉美華 100000分之1840 100000分之124 8 陳勸 100000分之823 100000分之56 9 林妙玲 100000分之645 100000分之44 10 黎聚娟 100000分之600 100000分之41 11 陳蔡美珠 100000分之1481 100000分之100 12 黃麗卿 100000分之1313 100000分之89 13 何盛榕 100000分之1681 100000分之114 14 陳溪河 100000分之525 100000分之36 15 廖素足 100000分之1055 100000分之71 16 羅國明 100000分之1040 100000分之70 17 黃雅雄 100000分之2541 100000分之172 18 施定松 100000分之1367 100000分之93 19 楊美華 100000分之1311 100000分之89 20 黃永終 100000分之930 100000分之63 21 林妤柔 100000分之326 100000分之22 22 陳雪娥 100000分之326 100000分之22 23 李何清談 100000分之1323 100000分之90 24 吳世珍 100000分之1081 100000分之73 25 丁愛真 100000分之644 100000分之44 26 楊梅芳 100000分之678 100000分之46 27 陳月里 100000分之630 100000分之43 28 張純娟 100000分之663 100000分之45 29 陳色綢 100000分之1293 100000分之88 30 賴鈴珠 100000分之655 100000分之44 31 鄭玉蘭 100000分之1923 100000分之130 32 劉秀琍 100000分之663 100000分之45 33 林賴桂梅 100000分之706 100000分之48 34 林賴寶珠 100000分之701 100000分之48 35 張玉英 100000分之701 100000分之48 36 吳采融 100000分之687 100000分之47 37 邱吳麗那 100000分之1402 100000分之93 38 黃智惠 (原名:楊黃智惠) 100000分之1037 100000分之70 39 呂鏞石 100000分之2139 100000分之145 40 楊信基 100000分之917 100000分之62 41 白玉瑩 100000分之1056 100000分之71 42 姜林月嫦 100000分之994 100000分之67 43 王智卿 100000分之963 100000分之65 44 侯豐男 100000分之981 100000分之64 45 謝淑芬 100000分之938 100000分之64 46 徐振昇 100000分之932 100000分之63 47 劉惠貞 100000分之981 100000分之66 48 黃秀真 100000分之1013 100000分之69 49 何淑貎 100000分之981 100000分之66 50 王梅 100000分之2606 100000分之176 51 廖素香 100000分之1625 100000分之110 52 胡紹荃 100000分之1191 100000分之81 53 楊惠玫 100000分之1098 100000分之73 54 謝崑永 100000分之3826 100000分之259 55 洪賴純 100000分之1491 100000分之101 56 賴張金美 100000分之633 100000分之43 57 劉美珠 100000分之1245 100000分之84 58 蔡宗璋 100000分之1657 100000分之112 59 蔡宗儒 100000分之1659 100000分之112 60 三勇佳企業有限公司 100000分之8764 100000分之594 61 劉淑珍 100000分之808 100000分之55 62 廖香惠 100000分之633 100000分之43 63 陳惠貞 100000分之638 100000分之43 64 蕭阿妙 100000分之520 100000分之35 65 吳麗芸 100000分之830 100000分之56 66 林惠君 100000分之1028 100000分之70 6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分之3182 100000分之774 68 劉臂慧 100000分之2173 100000分之147 69 張庭菘 100000分之1275 100000分之86 70 張傳錫 100000分之1359 100000分之92 71 張朝欽 100000分之1359 100000分之92 72 陳品綸 (原名:陳易昀) 100000分之509 100000分之35 73 郭嘉慶 100000分之1344 100000分之91 74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100000分之6021 100000分之406 附表三:
編號 當事人姓名 訴訟費用比例 1 吳佩玉 28150623分之310101 2 林純美、林妙音林妙芬林妙玲 公同共有 28150623分之1956390 3 吳慈慧 28150623分之356601 4 姜成遂 28150623分之219149 5 黃寳蓮 28150623分之626306 6 葉國熢 28150623分之208415 7 劉美華 28150623分之469302 8 陳勸 28150623分之210849 9 林妙玲 28150623分之165442 10 黎聚娟 28150623分之154021 11 陳蔡美珠 28150623分之378075 12 黃麗卿 28150623分之335788 13 何盛榕 28150623分之429998 14 陳溪河 28150623分之134987 15 廖素足 28150623分之268912 16 羅國明 28150623分之265105 17 黃雅雄 28150623分之649422 18 施定松 28150623分之350192 19 楊美華 28150623分之335514 20 黃永終 28150623分之237771 21 林妤柔 28150623分之83201 22 陳雪娥 28150623分之83201 23 李何清談 28150623分之338909 24 吳世珍 28150623分之275977 25 丁愛真 28150623分之165305 26 楊梅芳 28150623分之173467 27 陳月里 28150623分之161635 28 張純娟 28150623分之169660 29 陳色綢 28150623分之331295 30 賴鈴珠 28150623分之166814 31 鄭玉蘭 28150623分之491182 32 劉秀琍 28150623分之169660 33 林賴桂梅 28150623分之180806 34 林賴寶珠 28150623分之180120 35 張玉英 28150623分之180120 36 吳采融 28150623分之176451 37 邱吳麗那 28150623分之354995 38 黃智惠 (原名:楊黃智惠) 28150623分之264694 39 呂鏞石 28150623分之547049 40 楊信基 28150623分之234239 41 白玉瑩 28150623分之269049 42 姜林月嫦 28150623分之253548 43 王智卿 28150623分之245797 44 侯豐男 28150623分之246518 45 謝淑芬 28150623分之240618 46 徐振昇 28150623分之238046 47 劉惠貞 28150623分之250015 48 黃秀真 28150623分之259652 49 何淑貎 28150623分之250015 50 王梅 28150623分之665335 51 廖素香 28150623分之415320 52 胡紹荃 28150623分之305059 53 楊惠玫 28150623分之278310 54 謝崑永 28150623分之977871 55 洪賴純 28150623分之381196 56 賴張金美 28150623分之162047 57 劉美珠 28150623分之317715 58 蔡宗璋 28150623分之423208 59 蔡宗儒 28150623分之423482 60 三勇佳企業有限公司 28150623分之2241218 61 劉淑珍 28150623分之207042 62 廖香惠 28150623分之162047 63 陳惠貞 28150623分之162733 64 蕭阿妙 28150623分之132553 65 吳麗芸 28150623分之211810 66 林惠君 28150623分之263459 67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150623分之1789924 68 劉臂慧 28150623分之555212 69 張庭菘 28150623分之325328 70 張傳錫 28150623分之347346 71 張朝欽 28150623分之347346 72 陳品綸 (原名:陳易昀) 28150623分之131043 73 郭嘉慶 28150623分之343539 74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28150623分之1536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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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洪貝克廣告企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勇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