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2號
TCDV,112,訴,32,2024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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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劉麗娟
劉育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許水彬
黃列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應調查事項如本院民國113年6月24日審理單所載,並指定於113年10月15日星期二下午2點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第六次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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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