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劉麗娟
劉育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伯書律師
被 告 許水彬
黃列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沛妤律師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應調查事項如本院民國113年6月24日審理單所載,並指定於113年10月15日星期二下午2點1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第六次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