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3046號
TCDV,112,訴,3046,2024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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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46號
原 告 林文達
林妤珊
施昀杞
林承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
被 告 臺中市西屯、南屯區辰億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張富茗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 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 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而言。
二、經查,原告本件起訴先位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2年4月19日 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之決議無效,被告據上開決議於112年5 月30日辰億自字第1120681號函公告土地分配圖表亦無效。 備位請求確認被告上開決議對原告之部分無效,被告據上開 決議及函文公告土地分配圖表關於原告之部分亦無效。然本 件原告與林金鋒廖彩微林坤建另案對被告提起確認決議 無效等事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審理,並於該 案中主張被告未合法成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重劃會不 成立等語,經該案於113年5月31日為第一審判決,復經被告 提起上訴,現尚未確定,此據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 屬實。從而,被告重劃會是否有效成立,當影響原告本件請 求確認之112年4月19日第二次會員大會所為決議之效力,屬 本件訴訟之前提,本件即有於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48號事 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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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