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848號
TCDV,112,訴,2848,2024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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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8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顯興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楊煥
楊永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6,000元(計算式:1,650,000
元+16,000元=1,66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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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