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98號
原 告 李薏慈
訴訟代理人 王晨瀚律師
廖國憲律師
被 告 王煥閔
林莓芳
訴訟代理人 韓銘峰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及被告王煥閔應於民國113年6月15日前陳報其學歷、職 業、目前家庭生活狀況、經濟狀況等資料,並將繕本逕送對 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