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9號
上 訴 人 張夆百
被上訴人 張芬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2
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訴字第259號)提起上訴。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狀「訴訟標的金額
」欄及聲明第2項請求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184,6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