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46號
TCDV,112,訴,1246,2024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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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46號
原 告 林金池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楊禹謙律師
被 告 李順涼
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自字第3號偽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 ,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 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 年度台抗字第2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以本件證人彭光武到庭具結後所為之證言不實等 ,向本院刑事庭提起偽證自訴,現由本院以113年度自字第3 號偽證案件審理,經本院調閱該刑事案件核閱無訛,因證人 彭光武之證言是否虛偽,確實足以影響本件訴訟之裁判,非 俟上開刑事訴訟終結,本院就本件訴訟即有難於判斷之情形 ,揆諸首開說明,本院自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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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