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221號
TCDV,112,訴,1221,2024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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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魏筠臻

朱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朱寧
送達處所:臺中市○區○○○街00號0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4月29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
988,170元【計算式:(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A:34.52平方公尺×1
12年公告現值52,600元/平方公尺)+(附圖所示B:1.69平方公尺×
52,600元/平方公尺)+7,068元+76,456元=1,988,17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0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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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