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00號6樓
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
呂思頡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代理人 吳奕賢律師
蔡韋白律師
張以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
5日辯論終結。茲因就原告所主張應予追加計算之財產仍有應調
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21日上午10時
4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