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5號
原 告 林郁妡
訴訟代理人 張柏山律師
被 告 張淑貞
林嘉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家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判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5357號(巨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 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 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然於本件起訴後、終結前,以被 告2人以不法方式取得原屬被繼承人遺產之土地、存款等為 由,另案對被告2人提起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刑 事告訴,該等刑事案件現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中(案號:113年度他字第5357號,巨股),該刑事訴訟尚 未終結等情,有原告提起刑事告訴狀、委託書、印鑑證明、 土地登記申請書、存款往來明細表暨對帳單及本院電話紀錄 表在卷可稽。則本件訴訟屬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之情形, 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