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34號
TCDM,113,附民,434,2024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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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34號
原 告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盈
訴訟代理人 林佳瑩
莊紫涵
被 告 周柏匡


簡于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5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張意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南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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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