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3號
原 告 戴文青
被 告 夏友鴻 住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0鄰○○○000號0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3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 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夏友鴻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35號偽造文書案件,經 原告戴文青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審酌 該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薛美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