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586號
TCDM,113,附民,1586,2024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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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86號
原 告 陳沛雯
被 告 林佑勲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8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林佑勲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 日辯論終結(同案被告廖婉吟部分於同年月24日辯論終結) ,惟原告陳沛雯於上開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24日始 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從而,原告既係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本件 原告之訴顯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 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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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