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410號
TCDM,113,附民,1410,202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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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410號
原 告 魏如婕
被 告 林易虹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30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 1月10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07號判決判處有罪在案,且於 112年12月18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稽。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確定後之113年6月4日始向本 院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上所蓋本院收狀章印文在卷足憑。依前開規定,本件原告之 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無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譚系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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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